十堰市教师副高评分细则
(十教发〔2018〕26号)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骨干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风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骨干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经研究,制定了《十堰市骨干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十堰市骨干教师考核办法(试行)》
十堰市教育局
2018年4月28日
十堰市骨干教师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骨干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内的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条 在职、在岗的湖北名师、省特级教师及市级骨干教师(包含市级学科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教学名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
(一)师德师风方面:主要考核骨干教师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献身教育事业以及模范守法、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教育教学方面:主要考核骨干教师本年度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在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学生、同行对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的评价等情况。
(三)教科研工作方面:主要考核骨干教师本年度参与教科研课题研究及公开发表(交流)教育教学论文等情况。
(四)示范作用发挥方面:主要考核骨干教师本年度进行教学示范、专题讲座、送教下乡(支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名师工作室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相关单位)联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程序为:
(一)骨干教师个人自评。每名骨干教师认真总结本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准备好相关印证材料,对照考核评分细则自评,填写《十堰市骨干教师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报送学校审核。
(二)学校(相关单位)考核。学校(相关单位)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十堰市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细则》(见附件2、3)、《登记表》及相关印证材料进行量化打分并在学校(相关单位)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县(市、区)教育局。
(三)县(市、区)教育局复查评价。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复查小组,负责所属区域内骨干教师考核的复查工作,形成量化分数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抽查。市教育局组织专班按照2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骨干教师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拟定于合格及以上的骨干教师名单在十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6月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于6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考核或未进行年度考核的,视为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后,市教育局对骨干教师的考核结果组织抽查,并于7月15日前公布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包括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骨干教师凡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2.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违反教师管理规定,自行离岗三个月以上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学校或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拒绝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市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一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市级骨干教师称号,并不得申报下一届市级骨干教师。湖北名师和省特级教师在任期内有一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教育局将写出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取消湖北名师或省特级教师称号。
第十二条 市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评高一级别骨干教师时予以优先推荐;如不参加高一级别骨干教师评选,则可直接进入下一届同级别市级骨干教师名单。湖北名师、省特级教师及市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和各种奖项评比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任期结束后,可直接获得下一届骨干教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在年度考核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其责任,取消骨干教师称号,本任期及后三年内不能参加骨干教师评选。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在骨干教师考核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