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是(B )。
来源:www.zcjsj8.com 发布时间2019-12-25
17.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是(B )。
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B.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
C.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解析: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出现选项b的情形应当注销。